国企分类改革指导意见内容解读(3)

政策改革2018-06-12王新老师

“能源作为商品,应当由市场对能源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能源企业应当划归商业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特邀研究员范必认为,“但现在国有电网企业、油气企业又负有能源普遍服务职责,如满足弱势群体用能需求、为农业生产提供低价电低价油等,这些业务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电网企业和油气企业将商业性业务与公益性业务混在一起,内部形成了交叉补贴,无论将他们归为商业类还是公益类都不够准确。”

范必认为,分类的前提要相应调整政府职能,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从能源企业中剥离出来。政府与能源企业的关系应当是政府购买服务,而不是通过能源企业内部的交叉补贴完成。“在能源企业剥离公共服务职能后,能源企业才能真正定义为商业类企业。”

高永岗表示:“(分类)每一个企业都会有具体问题,当然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按照销售收入的分类比重进行界定划分。”

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国资委如何将106家央企“对号入座”,直接触及利益调整,实施起来并非易事。

央企考核应聚焦“管资本”

对国资委而言,分类进行业绩考核将是国资监管的重要手段。“按照不同的类型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资源与分配就会进行重新调整。”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在2015年12月28日举行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会议上,国资委副主任张喜武明确指出,2016年要积极推进分类考核,充分发挥业绩考核在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方面的促进作用。

张喜武的表态在《意见》中找到了注脚。“有关方面在研究制定国有企业业绩考核、领导人员管理、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具体方案时,要根据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提出有针对性、差异化的政策措施。”

关于央企的业绩考核指标,国资委曾在2014年发布《关于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加强中央企业价值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将经济增加值作为央企主要考核指标,并逐步提高其权重。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利润与全部资本成本之间的差额,能比较准确地反映企业在一定时间内为股东创造的价值,更加重视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资本回报率。国资委自2010年起对央企全面实行经济增加值考核,用以整治央企当时普遍存在的投资冲动和不重视资本成本的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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