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人社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统筹项目,重新核定其养老待遇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执行。
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工作以前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单位和个人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机保制度参保缴费并重新核定其养老待遇标准,从其在原试点领取待遇的当月起按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执行。
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工作以前,其间已领取的待遇与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的累计差额,在实施参保经办工作后,按规定清算,多退少补。
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发放原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原核定并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但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