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解读(2)

政策改革2018-11-17李一老师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给个人。依据经济发展和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进行调整。

经过测算,改革后按标准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总额,加上保留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必要运行维护费用,总的公务交通支出,全省和省级节支率分别为7.1%和7.5%,符合中央对改革节支率的要求。

同时,改革方案也明确提出,实行车改不是发福利、涨工资,必须以承担工作职能为目标,绝不允许出现“拿钱不干事、没车不办公、钱少不出门”等懒政、怠政现象。

执法执勤车辆

保留车辆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能否保障正常公务出行是检验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准。方案明确,改革后各类公务出行实行定向化保障与社会化保障相结合的模式,除定向化保障外,其他普遍公务出行全部实行社会化公共交通保障。

对执法执勤用车,具有配备资格的部门,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分别按现有车辆编制数的40%、60%、70%的比例保留,保留的车辆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确因工作需要超过上述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原则上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11个部门(系统),即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含森林公安)、司法(含监狱、戒毒)、农业、林业、食品药品监督、交通(海事)、工商、地税。

其他行政执法用车,将组建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执法用车成本。车辆编制数量省级、市级、县(市、区)级及以下,分别按不超过现有行政执法用车数量30%、50%、60%的比例保留

合理保留公车

不超过本级现有一般公务用车总数10%

在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方面,方案也给出了“硬杠杠”。在合理确定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方面,省直机关各部门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但不得超过现有车辆数(2014年1月1日后新成立的单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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