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极限用语(2)

政策改革2018-09-28三水老师

湖北省乾行律师事务所张华律师告诉《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法律规定有“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而上述规定属于“概括式”。“一般而言,法规具有一定滞后性,在不断发展中加以完善。”张华强调,不排除国家相关职能部分随后出台针对此的一系列“细则”的可能。

另外也有律师公开表达了其对于新广告法中对于“极限用语”的看法。该种观点认为,“与《广告法》明确禁止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或近似用语均属于绝对化用语,如牙膏电视广告的‘100%安全,100%有效’广告语”。该观点还认为,《化妆品命名规定》的附件《化妆品命名指南》中列举出来的“禁止的化妆品绝对化用语”,如特效、速效、神效、最、第一、极致、换肤、去除皱纹等,也可作为规范化妆品广告的相关法律依据。

张华也表示,由于制定法律的类似或相同“原由”,将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借用”到广告法类似条款中,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广告法加大了对“违法”的惩处力度,违反广告法规由原本“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变为“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且广告费用低或无法计算的,直接处以20-100万元罚款。这也意味着,虚假广告、使用极端化宣传用语等行为,其违法成本大幅提升。

新广告法还对“惩处对象”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其中,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均被纳入惩处之列,且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商从业者“跟风”转发尤其明显淘宝已出台“扣分”细则

随着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众多“解读”之外,一些仔细列举哪些词语属于“极限用语”的说法被疯狂转发,电商从业者尤甚,有化妆品品牌电商负责人发微信朋友圈调侃称“电商狗已哭晕在键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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