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锦认为,《若干意见》的制定,为国有企业构建了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同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客观现实与规律相适应,与企业的改革和反腐倡廉历史进程相适应,符合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会为保障国企改革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相信,国企改革的深入将有助于遏制腐败。对于权力集中的领域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防止权力滥用。将国企推向市场,建立规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落实法人治理结构,使得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职代会、党组织等机构各司其职,内外部监督互相配合协调。通过科学规范的企业运营制度,让国企高管不能腐败;要设计完善的薪酬激励和约束体系,让其不愿腐;继续加大反腐查处力度,让其不敢腐。”
深化国企改革须强调法治规范
对于新一轮深化国企改革,强调法治规范就是要将国家各种法律制度,始终贯穿于深化企业改革的各个环节,公司的运行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扬法治的契约精神。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国企改革要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据悉,下一步将在国企分类的基础上,系统性筹建多个国资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企改革重要平台,除了开展类似“淡马锡模式”由政府直接授权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外,将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
国企改革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已经开始,与这次新一轮深化国企改革有所不同的是,上一轮国企改革的目标主要是市县级以下的地方国有中小型企业,改革的方式主要是改变所有制形式,俗称“改制”。新一轮国企改革的目标,显然是针对没有参与改制的央企和地方大中型国有企业,这一部分企业是国家和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同时又是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以及基础保障的产业。由顶层设计规划并实施的新一轮国企改革,无疑是未来几年国家经济调整的一出重头戏。
无论是开展类似“淡马锡”政府直接授权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还是“清理、重组、创新发展”,前提都必须要强调法治规范。在保障职工权益、执行落实劳动法规、财物管理审批、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央企国企的规范程度,是很多民营企业所不能相比的。但由于行政化管理机制带来机构臃肿、非生产人员占比过多、单位成本增加、缺乏创新意识、裙带关系普遍等复杂因素,也极大阻碍了这些龙头公司的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