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条例(3)

政策改革2018-07-26才子老师

第二十六条上级拨给我院的专项资金(包括设备费、维修费、科研费等)要按文件、协议、合同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要由主管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并做出预算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执行。专项资金要设辅助帐记录收支余。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生活的重要物资保证为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适应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财产,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时间都在一年以上的即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学院财务部门、后勤物资科、各系及部门应该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及相应的卡片。三个分口要建立各自的管理办法。定期对基层部门进行检查,保证帐、物、卡相符。

第三十一条所有捐赠、调拨及自制固定资产均为全民所有,统一归学院登记入帐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固定资产擅自损坏、转卖、越权处理及据为己有。报损报废的应由部门提出申请,通过技术鉴定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方可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院附属单位的固定资产亦属学校的财产,要单独建帐,按上述办法单独管理。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建成或购入后,一定要严格验收、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大型精密仪器的购置(5万元以上)需有学院专家小组的充分论证,方可购置。

第三十五条学院的固定资产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财务、审计、总务处物资科及物资归口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七章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会计档案的信息作用,更好地为学校管理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会计档案范围:在财务活动中所形成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计算机软盘等财会核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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