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会计报表的审核:报表编制人员月初打印出会计报表,复核人员要认真审核报表各项内容,以保证其正确性。年末按照上级布置的预决算报表要求,认真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送上级部门。
第三章加强对各种现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库存现金限额:按照银行日限额为10000元,如有超出及时送交银行。
第十四条现金使用范围:按现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我院零星支出500元以下的,可用现金支付。超出银行结算起点100元以上的可办理支票、银行汇票、信汇、电汇等。
第十六条各项业务收入现金,要开具收据并及时送交银行,不得坐支。
第十七条现金库存要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每日与计算机“库存现金日报表”核对一致。
第十八条每月至少两次由财务负责人安排审核人员抽查现金库存与现金日记帐余额数并做抽查记录。
第十九条如出现库存现金长、短款现象,应及时核对查找。原则上,短款自负、长款入帐。不得长、短款互相抵补。
第二十条收付款后,要在原始凭单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
第四章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除现金结算范围以外的业务,均需用转帐结算的方式进行。转帐结算起点为100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与空头支票,支票开出要注明日期、用途,支票存根的项目要填写齐全并附存记帐凭证。
第二十三条妥善保管空白支票,银行印鉴及财务专用章,分别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银行帐要做到日清月结。在接到银行对帐单后及时对帐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与总帐核对,对未达帐项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支票丢失要立即向银行、公安局支票保安管理系统挂失,并办理有关声明作废。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