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亮点与不足(3)

政策改革2018-07-17三水老师

二、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其他亮点

(一)行政首长应当出庭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员应该出庭进行应诉。假如无法进行出庭,那么应该安排行政机关其他想关联的工作人员进行应诉。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情形,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可以看出法律在保障老百姓的权利。尽管不管行政机关安排谁去法院进行应诉,这不是非常关键的问题,不过利用这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模式,不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降低官民冲突的发生几率,同时还能够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和效果。

(二)对于不执行的,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一般对于一些行政机关拒绝执行裁定等具体判决的情况,法律还额外添加了这样一条规定,对于一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负责以及相关联人员,可以对其进行拘留。应该可以说,该项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执行效果,尽管存在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不过其拘留对于某些人员而言,可以产生非常大的威慑力。

(三)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通常情况下,对于历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之前的行政行为的,这在某种程度表明,进行之前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复议机关属于共同被告;对于复议机关更改之前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属于被告。不过在具体的实际生活中,复议机关为了逃避这种情况,出现了较多的维持之前行政行为的情况,这就使得行政复议机制没有起到非常良好的作用。这一修改不仅有利于改变行政机关公信力的下降幅度,也有利于让行政权力逐渐明朗化,实现官民一家亲。

(四)明确提出了要解决行政争议这个问题

目前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其中在立法目标中额外添加了处理修改行政争议的内容。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存在以下几种作用:譬如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处理行政争议等相关的内容。之前人们只不过都是注重了行政诉讼的监督以及救济作用,却忽略其处理纠纷的作用。因此将处理争议纳入到行政诉讼目标,这是对行政诉讼特点以及作用进行科学认知的效果,同时也为扩宽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行政诉讼法所作出的修改亮点与缺陷两个方面进行重点的介绍。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最终实现行政纠纷解决从信访机制向司法程序机制的战略性转移,是我国依法治国道路上必须要迈过的一道坎。只有这样才能在法治化进程中书写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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