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做了哪些重要的修改

政策改革2018-07-16王华老师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这部和百姓息息相关的“民告官”法做出了重要修改。

看点一:受案范围扩大

【修改】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点评】经过20多年的实践,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已经不仅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权利范围在单行法中不断扩大。“这是这部法在制度建设上的一个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扩大受案范围是总体趋势,进一步明确列举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

看点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点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龙非认为,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但把这个要求写进来,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这是四中全会精神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和具体化。

“当然,要让这一规定得到真正的落实,我们期待下一步还会有更具体的制度来配套完善,使之具体化。”龙非说。

看点三:可口头起诉

【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认为,这一规定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诉权。“很多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更希望采用口头方式起诉。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强。但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起诉都要符合条件,如有明确被告、基本事实等。”沈岿说。

看点四:应当登记立案

【修改】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点评】“这样做减少了对原告起诉的阻碍。”龙非说,以前立案很大程度上是实体审查,以后法院立案主要是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新规定同时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不清楚的地方进行释明,给予指导。虽然会给法院增加工作量,但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看点五: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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