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经投诉、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以及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公务员应当问责的线索,所在机关(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
(二)公务员所在机关(单位)、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公务员履职管理工作中发现公务员应当问责的线索,责成所在机关(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
(三)公务员所在机关(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所在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公务员所在机关(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参与问责调查的人员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实行回避。
问责决定机关应当自调查之日起30日内做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一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拟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听取拟被问责人陈述、申辩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问责调查后,应当形成问责调查报告。问责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拟被问责人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同时附相关证据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务员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公务员实行问责,应当向被问责人送达《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决定书》(样式附后)。
《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决定书》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制作,应当写明被问责人姓名、问责事实、问责依据、调查结论、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作出问责决定后,问责决定机关应派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
《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决定书》按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归入个人档案或公开发布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书面申请复核;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复核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问责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