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5)

政策改革2018-11-28王华老师

  第二十六条 被问责人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被问责人拒绝执行问责决定或者问责申诉处理决定的,由所在机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被问责人已经退休的,一般不再实行问责;确需问责的,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

  作出问责决定前,对被问责人一般不予办理调动手续;已经调动的,由原单位提出问责建议,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后,由调入单位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九条 各机关(单位)根据公务员职位分类,结合部门及岗位实际,具体细化履职问责情形,实施公务员履职问责工作。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履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决定书

  问责决定〔 〕第 号

  同志:

  经过调查核实, ,依据《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的规定,经 研究,决定对你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申请复核。

  批准机关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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