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全文)(2)

政策改革2018-11-28王华老师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本人在批准辞职之日起30天之内与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委托管理手续,原单位按委托管理的协议将人事档案转至中心。

  第三章 辞 退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因执行回避或者职位轮换等规定需要调整,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整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六)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伤致残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女性国家公务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三)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治疗期间的。

  第十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的程序是: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5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四章 被辞退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在失业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之前,被辞退人员由中心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及有关材料由原单位在辞退15天内转至中心保存,再就业后按有关规定转递;

  (二)被辞退人员须在接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30日之内,到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取消其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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