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1998年6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公务员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的辞职、辞退,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市、区市县人事部门主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工作。
第二章 辞 职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派遣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三峡库区工作期限未满的;
(四)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查未结案的。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以下简称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接到辞职人员申请后,应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区市县的市管干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区市县国家行政机关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三)审批机关同意的,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及批复件存入本人档案;审批机关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国家公务员。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审批机关接到报告和辞职申请表的三个月内应予审批。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