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全文)

政策改革2018-11-28王华老师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12月28日第40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 辞 职

  第四条 辞职是国家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的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呈报单位及本人。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3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3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在申请辞职的审批期间,仍须履行职位职责,不得擅自离职。对不履行职位职责影响工作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且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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