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并不新鲜。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该规定比事业单位的可以解除聘用规定要严厉得多,也未见有多少公务员因此被辞退。因此,寄希望于合同制和简单不易操作的考核规定来打破事业单位终身制不太现实。
如何激发公务员内在活力,提高公务员工作效率,实现公务员与社会人事管理的自由流动,一直是公务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在公务员考核机制封闭化、抽象化、形式化背景下,零解聘现象的出现绝非偶然。
只有坚持好中选优、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原则,才能保证公务员队伍的高效灵活与有效运转。委任制也好,聘任制、合同制也好,必须建立一套真正科学完善、客观公正的配套考核及淘汰机制,补足当前公务员考评机制封闭化、抽象化、形式化的短板。才能有效破解只进不出怪圈,从实质上改进公务员体制。
史洪举
呼吁
合同制只是改革伊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有合同制总比没有好,毕竟,动起真格来也有法可依;但在我看来,合同制,只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万里长征第一步,前头还有千山万水,还有高山,还有险滩。
为什么说是第一步?这是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大目标相对而言的,而这个大目标,起码为六能。
具体说来,一者,单位要能生能死:这儿,仅以学校为例,对于农民子女上学,输入地的学校应该有新生,而输出地,有的学校招不到学生,就应该关门歇业,或者是合并同类项,如此等等,像企业一样,该生的生,该死的死,事业单位规模,整体上要尽可能地加以压缩;二者,领导干部要能上能下:试想,一个事业单位,其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而坐的是铁交椅,在这样官老爷领导之下,还谈什么人事制度改革,充其量只能做做表面文章,因为,道理很简单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而车头既无压力也无动力,还能推出多少实质性的改革?三者,职工要能进能出:如果年度考核只是走过场,合同书很有可能就是一纸空文,正如国家人社部部长尹蔚民所说的不少单位的合同管理流于形式,这样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改革,仅仅停留在纸上,连半途而废都算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