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严格实行寄宿生审批制度。各学校招收寄宿生事先必须向乡中心校递交书面申请,由乡中心校向上级县教育局申报,待检查验收合格,经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招收寄宿生。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招收寄宿生。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在年轻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5、实行学校集体外出活动报批制度。全校性集体外出活动须报乡中心校批准,学校在教育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整年级、整班外出活动必须报请校长批准。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必须事先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拟定详细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报经乡中心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6、学校购买或者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计分周期没有计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7、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应将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8、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学校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一般安全事故限当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乡中心校,较大事故必须当即向乡中心校报告(先电话报告,然后再书面报告)。对发生校舍倒塌、火灾、交通等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造成师生非正常伤亡,学校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急需抢救的,要立即报告乡中心校,(由中心校向乡党委政府和县教育局上报,)并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公安、卫生、防疫、消防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因不及时报告,延误抢救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处理结果以及应当吸取的教训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措施等,以书面材料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