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钻法律的空子,变相延长试用期的天数。曾经见到一些企业的HR做过如此操作,比如其可以和员工签订一年零几天的劳动合同期限,这样其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设置两个月的试用期了,因为,如果只有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其试用期是不能超过一个月的。此HR,可谓聪敏透顶,但其效果应该不会那么好。从员工的角度而言,员工觉得自己吃了大亏,毕竟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其收入毕竟要少了(大多数试用期员工的待遇只有转正后的80%),这是公司在恶意地削减员工的收入,我想,这肯定会极大地打击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别是对于一个刚刚加盟公司的新员工而言,此招无疑告诉他,公司和员工不是利益共同体,公司会想尽办法扣除他的收入,所谓以人为本之文化和人文关怀都是狗屁。可想而知,有适当的机会,员工肯定会孔雀东南飞,留下来的,也大多会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甚至钟都不想去撞或撞不好。其实,回到企业的基本面,企业聘请人来的目的是帮助公司实现其战略和业务,说简单些,就是来帮助公司赚钱的。偏偏人又是有感情有智慧的,也是发挥其效能最有权控制的,也就是说,员工觉得非常之不爽,出工不出活,企业欲死而不救,我想最终倒霉的就是企业。想想吧,一个企业的员工不是想着如何帮助企业发展,而是想着怎么样和企业斗法,企业之内耗可想而知。所以,此阳谋万万不可用,不要背离了企业雇佣员工的初衷。但遗憾的是,某些企业的HR以此雕虫小技为荣耀,而最高管理者也认为此乃会办事之表率,真乃小聪敏之吃大亏也。
3、试用期的绩效管理问题
毋庸置疑,很多企业的HR都认为企业可以在试用期间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而不用给予补偿金或赔偿金,其实不然。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间要解除合同,必须要证明员工的确不能胜任招聘的岗位,或者其本身的确严重违反了企业的相关制度而制度里明确规定必须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能证明其不胜任岗位,那么,如果员工醒悟过来(因为大多数员工也不知道此点),肯定是要企业给予补偿金或赔偿金的。那么,从操作的层面,就是要做好:(1)保留好招聘时发布的招聘广告,此可以为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留好证据,所以在对外发布的招聘广告要仔细审查;(2)给予员工发放录用通知书时明确岗位的任职资格和绩效标准,员工签字确认(3)员工入职之时给予其相关岗位说明书,员工签字确认;(4)给员工进行必要的入职培训,对于相关制度请其签字确认并同意执行;(4)做好新员工的绩效管理,一样的,员工要签字确认。这些细节,可以以制度的形式规范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