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根据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解除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独享的,一旦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则不能再用这一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受到严格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比试用期届满解除劳动合同要困难得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届满解除劳动合同除可以利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外,还可以利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和第四十一条。
相比而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并无太多限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则不需要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2、试用期工资的特殊性
试用期员工的工资可不与同岗位其他员工执行同工同酬待遇,工资可以相对较低,但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除上述两点特殊性之外,试用期内的劳动关系没有其他明显的特点,试用期的员工应该与其他员工一样享有同有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
二、如何设定试用期的录用条件
1、为什么要设定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虽然有解雇员工的便利条件,但必须满足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前提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内随意解雇员工一旦涉诉必定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仅约定试用期的期限,而未设定录用条件,那么试用期的约定就仅具有形式意义,而不具有实质意义。由此可见,设计录用条件,是使试用期具有实际意义的前提,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尤其是试用期内解雇不符合要求的员工,具有重要的作用。
劳动法中仅仅出现了录用条件这个名词,但具体这个词的含义是什么,法律并没有作出界定。一般而言,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经营的特点,要求录用的劳动者符合某一职位的具体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条件。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的最终标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用以考察劳动者的依据。
在实践中,不少HR常常混淆录用条件与招聘条件,认为刊登招聘广告中的条件就是录用条件。其实不然,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是有明确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