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可视具体情况更改)(2)

员工管理2018-10-16王新老师

  (1) 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 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 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 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 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 嘉奖对象。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2) 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 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 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5) 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 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其他奖励规定。

  1. 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 依照奖励标准,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 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 称号;

  4. 公司可设董事长奖、总经理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

  5. 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房、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八条 奖励程序。

  1. 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 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 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 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 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 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 处 罚

  第九条 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 精神处罚。

  (1) 口头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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