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违纪解除劳动关系或开除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1、损坏酒店、宾客财物的。
2、在酒店内酗酒、打架的。
3、不服从管理,当众顶撞领导的。
4、与宾客争吵或借故不接待宾客的。
5、引起客人严重投诉者。
6、藏有毒品或服用兴奋剂后上班的。
7、偷盗酒店、客人、同事财物的。
8、私留宾客遗忘的贵重物品。
9、收顾、传阅、复制淫秽刊物和声像制品的。
10、在酒店内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
11、向客人索要小费或其他好处费的。
12、伪造、涂改、虚报有关凭证谋取利益的。
13、招待嫖客、介绍暗娼及在酒店内与客人做淫秽交易的。
14、私带、私分酒店财物离店的。
15、私自向外人提供酒店内部文件或资料的,以及泄露酒店营销、财务、人事、管理等方面机密的。
1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贪污、索贿、行贿以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17、利用职务挟嫌报复的。
18、因渎职造成物资积压、滞销,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
19、私藏枪支、弹药及各种伤人凶器、易燃、易爆物品的。
20、因管理不善指挥失误玩忽职守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价值超过5000元的。
21、利用工作之便开黑帐、侵害宾客利益的。
22、利用工作之便逃帐、侵害酒店利益的。
23、无故动用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造成不良影响的。
24、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处以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处理的。
25、任何造成宾客严重不满或重大投诉的,以及被新闻媒介或上级机关批评的。
26、翻弄客人物品引起宾客投诉的。
2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酒店工作调动或安排的。
28、在酒店辖区内打架斗殴或借故引起纠纷的。
29、未经同意从员工餐厅、厨房、仓库或营业场所携带食品及原材料者。
30、所犯错误和以上条款性质类似者,按此类条款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