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除名:由职员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主管经理批准后执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罚款或批评
1.工作时间,擅自在公司推销非本公司产品者。职责所需,经批准者不在此限。
2.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3.因个人过失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5.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6.不按规定穿着或佩带规定上班者。
7.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8.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9.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10.对同事恶意辱骂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11.工作中酗酒以致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12.公司明文规定其它应处罚款或批评的行为。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1.擅离职守,致公司受较大损失者。
2.损毁公司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
3.怠慢工作擅自变更作业方法,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4.一个月内受到批评超过三次者。
5.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达二日者。
6.道德行为不合社会规范,影响公司声誉者。
7.其它重大违反规定者。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
1.未经许可,兼营与本同类业务或在其它兼职者,或在外兼营事务,影响本公司公务者。
2.一年中记过二次者。
3.散播不利于公司谣言或挑拨公司与职员的感情,实际影响较轻者。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1.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
2.殴打同仁,或相互斗殴者。
3.在公司内伤风败俗者。
4.偷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经查属实者。
5.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6.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7.一年中已降级二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