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细则规定(2)

员工管理2018-10-15王华老师

得根据情节给予一次罚款或警告处分。
  
  (一)初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生产、工作秩序者;
  
  (二)泄露公司经营管理秘密,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将公司的机密文件透露给外公司人员者;
  
  (三)秘自把本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向客户索取回扣或介绍费者;
  
  (四)各下属公司、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行为,不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或有意隐瞒者;
  
  (五)工作时间喧哗、打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六)工作时间吃食物、睡觉、干私事、阅读与工作无关之书报者;
  
  (七)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者;
  
  (八)工作时间不按公司要求着装及佩戴公司徽章者。
  
  第八条员工的奖励或惩处由各部门、各主管领导提供材料,由人事监察室负责调查落实,其审核批准权限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执行。
  
  第九条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理的责任人,在赔偿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本公司。
  
  第十条员工罚款处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罚50元。罚100元等两种情况,警告处分则扣发1/3的月工资,记过处分扣发1个月工资。员工受嘉奖1次,增发三个月的基本工资,记功1次增发3个月基本工资。
  
  第十一条员工受奖惩情况记入人事考核档案中,受警告以上处罚情况每月由人事监察室统一公布1次。
  
  第十二条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在同一年度中,功过可以相抵和转换,方法如下:
  
  (一)1次嘉奖可与1次警告相抵;
  
  (二)l次记功可与1次记过相抵;
  
  (三)3次警告相当于1次记过;
  
  (四)3次嘉奖相当于1次记功;
  
  (五)同年中3次记功,工资自动升1级;
  
  (六)同年中3次记过,工资自动降1级;
  
  (七)同年中功过抵消后,对年终评比、提薪、晋级等不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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