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以上第十条管理规定者,下发处理通报,限期交回房内原有财产,拒不办理手续者可处1~3倍的罚款。
四、违反以上第十六条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安全事故,性质严重者,并移交治安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违反以上第十七条管理规定者,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不听劝阻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以上第十八条管理规定者,责令其交回财产,恢复原状,可以以实际损坏的1~3倍的罚款。
七、违反以上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管理规定者,可以处50元以上罚款。
八、违反以上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管理规定者,责令留宿者离矿,饲养宠物予以处理或没收,并可处以50元罚款。
九、违反以上第二十一条管理规定者,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以上第二十二条管理规定者,处以1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上述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违法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移交武装保卫科查处,各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到自己的所在住宿区,做好职工思想教育,配合南风井服务中心搞好公寓楼管理工作,凡因住宿受到处罚的职工,不得擅自上岗。违者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防碍主管部门检查,有意阻挠、辱骂、欧打工作人员者,是正式职工的待岗培训,副业工由南风井服务中心出具辞退联系书,勒令其写出检查,并处以6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移交武装保卫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四、其它
第三十二条出现水、暖、电问题服务人员要立即上报由专人负责及时维修,延误时间在30分钟以上可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造成损失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矿内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职工公寓楼张挂、张贴宣传物。搞附属设施时,必须经矿办公室,南风井服务中心,矿基建办同意后方可施行,否则工作人员有权干涉制止。
第三十四条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带入职工公寓楼,职工公寓楼工作人员及职工要保持高度警惕,防火、防盗、防触电、增强自我保安意识,预防违法犯罪现象滋生,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治安部门,提供详细线索,以供侦破。消防设施要齐全,主管部门要全力配合有关单位进行防火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