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职工公寓楼厕所要保持干净,管道畅通,定期进行药物消毒,若遇停水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垃圾要及时清运,并倒入指定地点。
第十六条不得私自改变电线路,自接电源看电视、听音乐、看录像、插电炉、电褥、烧水取暖,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防止造成短路,严禁在楼顶私接通讯设备及安装其它设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职工公寓楼周围堆放物料,搭建其它设施,设摊出售物品。
第十八条不得将公物及配发的用具私自带出,不得损坏公共财产及附属设施。
第十九条不得在楼道或者房内生火做饭,堆放杂物,放置摩托车,自行车,生产用具及其它影响整洁的物品,工作服必须存放在浴室更衣柜。
第二十条家属及其它人员不得留住职工公寓楼,探亲,访友时间不得超过晚11:00点。
第二十一条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私自钉钉悬挂物品,贴糊玻璃,随地吐痰,乱泼污水,乱扔纸悄、果皮、烟头等杂物。
第二十二条不得猜拳酗酒,聚众赌博,打架斗殴。
第二十三条职工公寓楼坚决禁止饲养宠物。
第二十四条严格按照房内编号居住,未经南风井服务中心同意,不得私自配钥匙,转让钥匙、更换门锁、调换、转让床位、丢失钥匙者赔新锁壹把。
第二十五条不得在职工公寓楼窗外悬挂有碍矿容的物品或从窗内向外扔杂物,泼污水。
第二十六条楼上楼下,左邻右舍之间要互谅互让、讲公德、树新风、不得在地板墙壁上乱敲乱打,室内不得装璜、设置蚊帐,添置任何家具。
第二十七条财产一律由工作人员进行清理建帐,填写登记卡片,移交时如数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每月至少检查职工公寓楼二次,并张榜通报,奖优罚差。
三、处罚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南风井服务中心将予以处罚:
一、违反以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管理规定者,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清理。未采取措施者,对工作人员处以50元罚款,对当事人处以50~100元罚款。
二、在楼内高声喧哗,追逐打闹,电视室音量影响他人休息者,制止其违规行为,给予警告,置之不理者,可处以50~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