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的管理规定(2)

员工管理2018-10-15王新老师

  6、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

  第十二条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辞职人员若到竞争对手公司就职,应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专有资料。

  第十五条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公司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工资福利结算

  第十六条辞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十七条辞职员工结算款项:

  1、结算工资。

  2、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时间。

  3、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4、辞职补偿金。按国家规定,每年公司工龄补贴1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的本人工资。

  5、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以下项目:

  1、员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罚金;

  2、员工对公司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公司亦不受理在3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主任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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