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各地确定定点饭店以后,由国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将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格式附后)汇总报送财政部审核确认。
经财政部确认后,由财政部委托国管局和各地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财政部、国管局或各地财政部门、定点饭店各一份。
第四章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由财政部委托省、地级财政部门负责,北京地区委托国管局负责。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定点饭店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对定点饭店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对定点饭店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招标。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人员和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第五章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
第十九条定点饭店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定。
第二十条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定点饭店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定点饭店资格;也可以自愿退出,定点饭店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国管局和各地财政部门可以对定点饭店进行调整。凡具备条件的饭店、招待所均可申请定点饭店资格。
第二十二条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变动,遇有饭店条件改善、星级档次提高等情况,可以申请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定点饭店要求提高收费标准,应向国管局或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国管局或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审定。
第二十四条对定点饭店提出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的住宿费上限,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定点饭店可以退出。
第二十五条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变动、调整经财政部审定后,委托国管局或各地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每两年重新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地方党政机关出差人员可以到财政部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会议也可以到财政部确定的定点饭店举办,并享受同等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