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员工调动工作,原则上不能将积累的工作延至新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或人事部核准,以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补偿办法:
(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 25 5天 1 5 加班天数;法定假日加班费按(岗位 +技能) 25 5 2 加班天数计算。休 假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事部批准;室主任一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第九条 员工申请休假须在一个星期前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或《无薪假期申请表》,送交人事部审批。未接到休假通知单不得擅自休假,否则当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事前托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假单等一律无效。
第十条 婚假:
员工申请结婚,须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假期 3
天,晚婚假 10天(晚婚条件:女满 23周岁,男满 25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 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外给予路程假。
第十二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1 女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
假期内容 假期天数 说 明
产 假 90天 难产或双胞胎加 14天
晚 育 假 15天 年满 24周岁生育为晚育
独生子女假 35天 凭独生子女证享有
2 临时工产假 56天;临时工产假期间发给 60%的工资;
3 妇女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岗位+技能工资)75%发给,并据此比例计发房补,其他补贴照发;
4 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3日,手术后 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
动;
(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 2日;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 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 21日;
(4)怀孕不满 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 15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 42天。
(5)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第十三条 病假:
1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予病假;
2 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病假 3天内不扣工资,4天以上按(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 30天计扣工资;
3 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1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 6个月(或 153个工作日),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累计办法:每月以 24日为截止日期往前推 12个月,凡在这 12个月内病休累计达 6个月(或 153个工作日)时,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4 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 2个月。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 15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 2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事假:
员工如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请事假员工按(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 30天计扣工资。
第十五条 探亲假:
1 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 30天;
2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 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 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天;
3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 4年一次,假期为 20天;
4 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5 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以及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
亲假,满 1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公司的员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6 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 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7 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准;
8 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而致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具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9 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 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 1次探亲假;
10 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事部批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路程假只给 1次,往返路费只报销 1次。
第十六条 年假:
1 休假范围及条件:凡参加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劳务工)满 5年以上的员工均实行休假规定,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