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监督。贯彻《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落实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开发布程序,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及各有关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位法,上级文件的立、改、废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通过集中清理、专项清理、定期清理等方式实现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2017年年底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成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及各有关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1. 健全落实依法决策机制。2017年年底前,进一步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规范决策流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未经上述法定程序,一律不得作出决策。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制度和公开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厅办公室、法规处及各有关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 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责任单位:厅法规处、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