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与人社、卫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控制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增长,保障医疗服务质量。
(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商业保险机构要将签订合同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在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披露、社会监督等方面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现行规定。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人社、卫计、财政、保监等部门要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同时做好大病保险工作进展的跟踪分析、监测评价工作。各地医改办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大病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总结评估。各地要充分考虑大病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循序推进,重点探索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资金管理、招标机制、运行规范等。注意经验积累,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加强评估,每年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确保取得预期效果。
(三)注重政策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合理引导群众预期,使群众广泛了解大病保险政策,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为大病保险工作深入推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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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救助范围
1.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 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 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2.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