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招标主要包括具体支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立盈亏双向调节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返还和分摊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四)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专业队伍,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优化服务流程,为参保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积极提供大病保险理赔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商业保险机构应优化经办流程,提高与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效率。
六、加强医疗保障制度衔接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疗费用和基本医保支付情况。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机衔接、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特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或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即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加强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的衔接,逐步实现“一站式”结算。
七、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制度运行监管。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强化服务意识,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人社、卫计等部门要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监部门要加强商业保险机构从业资格审查以及偿付能力、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利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强化基金管理。审计部门要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相关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