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住院收据对应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
理赔时限
1、单证初审时限
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认为参加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在收到理赔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参加人补充提供,并以书面形式列明所缺单证。
2、单证审核时限
对材料齐全无需调查确实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在收到理赔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于理赔核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划入参加人“工会会员卡”账户内。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参加人或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列明拒赔原因。
保全服务
参保单位增加参加人时,需在新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并提供新增人员信息,保险责任自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收到参保单位通知的次月1日起承担。
办理单证需要:1、保全申请书;
2、新增人员清单。
新增人员按享受本保险的实际保险期间天数缴纳保险费,新增被保险人应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实际经过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参加人信息变更申请,在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受理完整的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可完成。
除外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约定
发生下列情形的,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首次参加的职工互助保障并生效之日起30天内,被确诊患本协议规定的重大疾病的;
2、参加人在首次参加或继续参加本期互助时,已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且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3、参加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历病史以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4、参加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有本协议互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5、因自然灾害、军事行动、动乱、核辐射、故意犯罪、自伤或打架斗殴造成的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
6、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
7、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补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免除约定
发生下列情形的,不承担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1、在互助有效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