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报销目录。
(五)统一定点管理。
制定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按照“先纳入,再规范”的原则,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实现市域内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互认,统一实行协议管理,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政策。
加强对统筹区域外的省、市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监督。
各市尽快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六)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基金支付由各市(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各市(区)财政要建立城乡居民基金预决算制度,年初预算、季度拨付、年终决算。
2016年年底前,各市、县(区)不得制定出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新政策。
二、精心组织实施,稳步推进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工作由各级医改办牵头推动。
各级医改办要及时研究解决统一政策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统一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严肃工作纪律。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今年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统一的政策实施是基础,各有关方面必须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纪律意识。
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的运行不得出现亏损,当期出现缺口的,由原统筹地区根据有关规定解决,不得相互调剂。
要科学管理,防止出现因管理责任上缴而导致基金管理风险,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明确工作时限。
各市要于2016年10月底前对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工作做出安排,11月底前出台政策具体实施方案。
2017年1月起,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四)强化监督考核。
省医改领导小组已经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纳入对各市政府年度医改目标责任考核。
各级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保障城乡居民享受基本医保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