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
统一门诊统筹限额标准和报销比例,建立统筹区域内统一的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机制。
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1.设立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2.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在统筹区内,一级定点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报销比例85%左右,但不得超过90%;
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70%左右;
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外定点医院住院,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7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6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
3.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累加,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6倍。
4.建立门诊统筹保障制度。
城乡居民医保依托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定点签约、限额管理。
参保居民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支付: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力争达到70%;
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政策后,按照民政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享受相应补助。
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患者,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疾病应急救助相关政策享受补助。
各级工会、残联、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做好低收入和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
(四)统一医保目录。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目录,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
同时不断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
2017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陕西省基本药物补充目录》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允许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可分别使用30%、20%的非基本药物的政策,并根据当地慢病患者诊疗实际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处方,将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用药纳入其中,同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