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70%左右;
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另外,全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目录,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允许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可分别使用30%、20%的非基本药物的政策,并根据当地慢性病患者诊疗实际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处方,将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用药纳入其中,同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关于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全文
陕卫体改发〔2016〕135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委)、人社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人社局、财政局,韩城市卫生计生局、人社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卫生计生局、人社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6〕2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79号)精神,为积极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现就统一城乡医保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实施政策统一
(一)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除按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外,其他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
全省统一制定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
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不低于150元筹集,筹资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至12月31日。
对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差距较大的市(区),力争用两年时间完成过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缴费,减免部分由各市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缴纳。
(三)统一保障待遇。
各市区要统一全市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及封顶线,稳定住院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