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病种加大救助力度。进一步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对参保参合的重点救助对象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的基础上,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和最高限额付费的病种,民政部门要给予医疗救助;对超过定额和最高付费标准的医疗费用,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省卫生计生委要就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提出具体指导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三)制定合理的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县级政府要根据上述原则,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和本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并公布实施。对重点救助对象要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各地的救助标准要随着医疗救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四)明确就医用药报销范围。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就重特大疾病可以报销的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提出具体指导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到当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要按规定履行转诊手续,并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五)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推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各类医疗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县级民政部门要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省民政厅要建立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与有关部门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互联共享,进一步完善业务协作机制。
四、健全医疗救助服务管理机制
(一)健全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和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为本级财政安排医疗救助资金提供依据。各地要通过开展试点,探索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救助资金与医疗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保障能力;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地要根据年度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