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病救助政策条例,河北省大病救助范围包括哪些病(2)

医疗保险2018-08-19王华老师

(三)适当加大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力度。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经济较发达的地方,可适度扩大参保参合资助范围,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予以安排,省、设区市财政对经济困难的地方予以补助。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资助办法。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工作。

(四)积极稳妥规范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要给予门诊救助。对卫生计生部门已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对其中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花费较大的,可在最高限额内适当提高门诊救助标准。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门诊救助的最高限额,县级民政部门要本着方便城乡困难群众的原则,规定申请门诊救助的手续和程序。

(五)进一步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政府根据本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范围内选择。

三、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一)推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面开展。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认真评估、总结试点经验,抓紧制定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确保自2016年1月起,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各类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本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也可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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