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单一保险人还是多元保险人体制的选择。二者的区别在于,最终的保险体系是由一个统一的保险制度来统筹所有的参保人基金,还是由多个保险人来相互竞争。两种制度各有利弊,单一保险人的优点是待遇和服务标准化,能够实现人人公平享有待遇;具备市场优势,和医疗机构谈判购买能力更强;一般来说管理成本更低。但单一保险人模式的缺点也很明显,比如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足等。多元保险人的优点是公民有更多的选择权,保险人之间存在竞争,服务质量高;缺点是购买谈判能力较弱,需要引入风险调整机制。
而我国目前的保险经办主体处于一个多元化、但是非竞争的状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推出,以及《意见》中提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预示着我们会走向多元竞争性的体制吗?此问题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