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11669.31元/年×20年=233386.62元;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
(十二)丧葬费:按上一年度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十三)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十四)受害人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东莞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十五)受害人是东莞户籍居民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害赔偿。
七、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标准
(一)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标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5、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标准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