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需要用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等数据。根据《2013年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可以得知。法律高教网编辑为您整理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2013年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青海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青海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 ||
城镇居民 | 人均可支配收入 | 19498.54元/年 |
人均消费性支出 | 13539.50元/年 | |
农村居民 | 人均纯收入 | 6196.39元/年 |
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6060.19元/年 |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