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协议内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总结大病保险实施以来的经验和不足,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结合政策调整,加强数据测算,调整完善协议内容,合理确定盈亏率。
(四)完善资金结余返还和风险分担机制。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盈利率以上的部分全部返还居民医保基金。因居民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由各地在合同中载明;非政策性亏损,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五)建立承办考核机制。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管理服务
(一)强化监督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日常检查、抽查、复审、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对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履行服务;督促商业保险承办机构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与商业保险机构共同维护好大病人员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大病保险报销基础台帐等基础性工作。
(二)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城乡医疗救助服务的衔接,优化报销流程,简化报销手续,努力做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一站式”服务;协助商业保险机构建设和完善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大病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做到在统筹区域内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大病保险可即时结算,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发挥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络的优势,为参保人员提供异地结算等经办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病保险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有效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稳健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调。大病保险工作环节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同当地卫生计生、民政、保监等部门及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大病保险工作。
(三)做好舆论引导。各地人社、财政及商业经办机构要通过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广泛宣传大病保险政策,做好正面引导和宣传,合理引导群众预期,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