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全文(2)

医疗保险2018-08-03王新老师

以下10项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产生的费用;

(2)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3)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4)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国家规定的疾病和费用除外);

(5)在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6)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7)《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医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8)各种未经国家批准、准入的药品费用和住院期间在院外购买药品费用;

(9)经经办机构确认属于临床滥用或违反医药价格政策的医疗费用;

(10)统筹地区规定的其他不列入合规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支付比例。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分类别按比例支付。

(1)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80%的比例支付(具体分段支付比例见下表)。

(2)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药品目录》外的合规药品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的比例支付。

(3)一个保险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参保人员,其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四、承办方式

(一)明确承办机构。原则上,大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按照《安徽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实施办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商业保险机构。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

(二)实行合同管理。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委托经办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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