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时,由原单位按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年筹资标准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负担部分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从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直接划转。
第七条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年7月份向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一次性缴纳,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也可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包括新招收、非同一统筹地区调入职工、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参保当月起一次性缴纳本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的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同时享受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对拒不缴纳的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筹集后集中向市人寿保险公司划转。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作它用。本年度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的待遇和支付
第九条在规定时间内,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后,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享受大病救助陵疗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止时,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自动停止。
第十条参保职工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所发生的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市人寿保险公司按应结算费用90%的比例予以偿付,最高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度15万元。
第十一条参保职工向市人寿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大病救助保险金时,须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书;
(二)大病救助保险卡;
(三)所在单位和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出具的证明;
(四)参保职工或受益人身份证;
(五)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费、医药费收据或费用分割单;
(六)诊断证明、病历和出院证明;
(七)其它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对符合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市人寿保险公司须在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提出申请后20日内赔付。
参保职工因患大病,在医疗终结前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或个人垫付确有困难的,可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出具证明后,向市人寿保险公司申请预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