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根据《鹤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是指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包括退休人员)共同筹资,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患大病时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
第三条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必须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并负责监督实施;协助处理医、患、保之间发生的有关争议。
第五条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是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并作为投保人,为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的职工向市人寿保险公司集体投保。市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偿付参保职工(即被保险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二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按年人均46元的标准筹集,其筹集渠道为:
(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提取缴纳;
(二)实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中提取缴纳;
(三)没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和没有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负担28元,职工个人(包括退休人员)负担18元。单位负担部分从劳保福利费中解决,个人负担部分由单位从其工资或退休费中代扣代缴或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从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直接划转。
(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大病救助压疗保险费,包括单位负担部分和个人负担部分,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缴纳。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征缴的失业保险金中直接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