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一政策标准
统一将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6万元(原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年每人30元标准并入);对合并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进行统一调整;支付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费用时,先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比例统一为10%;支付甲类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类时,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支付比例;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按当地相对应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费用分段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以上统一调整标准按白政发[2014]8号文件执行)。
四、其他事宜
以上各项政策的调整是确保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与居民大病医保政策衔接的根本措施,各部门要统一调整并落实,确保居民医保工作平稳运行。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居民医保执行的具体政策标准与此次调整标准不一致的自行废止。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白城市财政局
白城市民政局
2016年1月8日
【社保知识】
贯彻执行国家、省医疗和生育保险基本政策;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负责市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监督检查;负责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资格认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对定点医院、药店实行日常监管;指导监督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