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顺利实施,根据《绵阳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绵府发〔2014〕3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基金划拨
第二条市本级、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及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费的划拨工作。
第三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费由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每年1月15日、3月15日分两次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照缴费到账人数一次性划拨当年费用。
市外转入或从其他险种转入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在接续关系当月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拨当年费用。
第四条医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应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核算科目中增设购买大病保险支出科目,本科目用于核算利用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支出。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于每年11月30日前发布下一年的筹资标准。
第二章参保待遇
第六条普通住院补充报销。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当年度住院累计需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0.8万元的(每报销一次后重计起付标准),超过部分按“分段计算,累计支付”原则进行报销:0.8万元(含0.8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按50%报销,2.8万元(含2.8万元)以上4.8万元以下按60%报销,4.8万元(含4.8万元)以上6.8万元以下按70%报销,6.8万元(含6.8万元)以上按80%报销,在一个投保年度内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5万元。具体报销见下表:
分段报销金额
报销比例
0.8万元(含0.8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
50%
2.8万元(含2.8万元)以上4.8万元以下
60%
4.8万元(含4.8万元)以上6.8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