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6.8万元(含6.8万元)以上
80%
第七条大额补充报销。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当年累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按50%报销。
第八条重特大疾病报销。参保人员患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20个病种的,在一个有效保险年度内,按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按50%给予报销。
市内就医和履行了异地备案手续的患者应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在门诊特殊重症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因转诊转院需市外就医的患者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重特大疾病的治疗方案由绵阳市医疗保险专家评审委员会确认,报销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和承办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审核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及享受待遇时间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2015年以后初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或中断参保后又续保的,其参保后半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第三章报销流程
第十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与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同步结算。费用报销实行“一站式”服务。
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开通即时结算信息系统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居民大病保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参保人员在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单式”即时结算。
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参保人员现金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出院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服务窗口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按以下流程进行报销:
(一)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持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服务窗口,由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审核并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账户。
(二)个人现金全额垫付的:参保人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服务窗口办理费用报销手续,由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审核后赔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重特大疾病病种治疗方案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