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筹资标准。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市人社、卫生计生会同财政部门科学细致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在大病保险起步阶段,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筹资标准的5%。
(三)筹资方式。按照当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向各县市区下达大病保险资金上解任务,各县市区应将上解大病保险资金及时缴入市财政设立的大病保险资金账户。
(四)资金来源。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县市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县市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筹资中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