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大病医疗保险条例,吉林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4)

医疗保险2018-07-26三水老师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大病保险的重要性,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全面推开。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医改领导小组要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救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76号),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吉林保监局备案。

  (二)稳妥推进,及时总结。各地每年都要对大病保险工作的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要充分考虑大病保险保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医改领导小组要将年度评估报告报送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吉林保监局。

  (三)统筹协调,密切协作。开展大病保险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制度衔接,在省医改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由省医改办(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等部门参与的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细化配套措施,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也要在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发展改革(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参与的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和服务作用,并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价等工作。

  (四)注重宣传,加强引导。要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密切跟踪并及时分析舆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使大病保险政策深入人心,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九、执行时间

  本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日起即时结算。2013年7月1日前参保(合)患者就医中发生的大病保险费用先由个人垫付,7月1日后到指定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