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医疗救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医疗救助名单、审批资料、救助金额和资金使用情况,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县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发放到人。县级财政部门可预拨部分资金,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发放。其他医疗救助资金要逐步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发放到医疗救助对象本人。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医疗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和机构工作支出等。
各县(市、区)要注重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累计结余医疗救助资金不得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5%,并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强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的衔接,实现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资金发放,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