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慈善捐助资金;
(四)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以用于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资金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县(市、区)政府按照当地医疗救助对象人数、资金需求等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每年从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医疗救助。市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医疗救助开展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每年市民政局、财政局将对医疗救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足额安排医疗救助资金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慈善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的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医疗救助资金应当本着安全高效、方便群众的原则拨付和发放。
(一)资助参保的资金,由当地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按一档标准对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部或部分资助。救助对象所资助资金先缴后补,由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
(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救助资金,在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后,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机构看病就医,实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同步即时结算服务。